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41号

    罪犯方某,男,1995年7月5日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2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九万五千三百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九万五千三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方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21年5月12日履行四千六百三十四元,2021年10月13日履行二十九万五千三百六十六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九万五千三百元,判前履行一百三十九万五千三百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