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33号

    罪犯葛某明,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葛某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葛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分别于2023年1月6日履行一万二千零五十三元,2021年9月2日履行四万七千零六十二一角五分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