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42号

    罪犯贺某梁,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1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贺某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五十三万六千一百七十四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贺某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万元,判前履行万元,2021年10月21日履行三十万元;退赃退赔五十三万六千一百七十四元,判前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某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