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假建字第329号

    罪犯劳某健,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4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11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劳某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劳某健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苏04刑终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2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8日止)。

    罪犯劳某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万元,于2021年723日履行四十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劳某健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