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48

    罪犯李某楷,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4日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九十二万一千八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2021年11月15日履行三十万元;退赃退赔九十二万一千八百元,2021年4月7日履行九十二万一千八百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