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47号

    罪犯钱某祥,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5年4月14日江苏省吴江人民法院作出(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某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暂扣的受贿款人民币四十万二千一百九十三元,予以没收;暂扣的贪污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受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9日交付执行。2017年10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40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5日止)。

    罪犯钱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十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十八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六十万二千一百九十三元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某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