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盛某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74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17号
罪犯盛某标,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23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盛某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罪犯盛某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苏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盛某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2021年8月6 日履行;退赔被害人损失不足部分,2021年7月27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某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