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17号

    罪犯盛某标,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23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盛某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罪犯盛某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苏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盛某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202186 日履行;退赔被害人损失不足部分2021年7月27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某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