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46号

    罪犯孙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四十四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退赃退赔四十四万一千;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履行二十三万元,2020年3月5日履行二十一万一千元,2021年1月25日履行二万元,20213月11日履行五万元,2021年3月23日履行十八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