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31号

    罪犯王某华,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12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刑二初字第01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追缴赃款七十五万二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4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9日止)。

    罪犯王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五万元,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3月20日、2021年5月16日、2021年9月29日履行一万元、四万一千元、一万三千元、一万零五百元、一万元;追缴赃款七十五万二千五百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年8月7日执行裁定,终结(2018)苏0902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