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00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31号
罪犯王某华,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12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刑二初字第01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追缴赃款七十五万二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4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9日止)。
罪犯王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十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五万元,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3月20日、2021年5月16日、2021年9月29日履行一万元、四万一千元、一万三千元、一万零五百元、一万元;追缴赃款七十五万二千五百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年8月7日执行裁定,终结(2018)苏0902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