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44号

    罪犯温某军,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8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5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温某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温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前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