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19号

    罪犯夏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6月9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夏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2022年5月19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