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43号

    罪犯闫某振,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8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刑初6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闫某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六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闫某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元,2022年12月26日履行十万元,2023年3月28日履行三万元,2023年6月26日履行三万元,2023年9月26日履行九万;退赃退赔六十四万元,2022年12月30日履行六十四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某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