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科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92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25号
罪犯杨某科,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6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12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0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日止)。
罪犯杨某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前履行(判决书第五页第七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