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25号

    罪犯杨某科,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6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12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0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日止)。

    罪犯杨某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前履行(判决书第五页第七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