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45号

    罪犯张某良,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良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四十万零五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2020111日已履行;退赃退赔四十万零五千五百元,2019117日履行一万元2019111日履行三十九万零五千五百元。财产性判项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