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良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08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45号
罪犯张某良,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良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四十万零五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元,2020年1月11日已履行;退赃退赔四十万零五千五百元,2019年11月7日履行一万元,2019年1月11日履行三十九万零五千五百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