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良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16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20号
罪犯周某良,男,2001年1月25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2021年8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满释放。
2021年10月9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刑初7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