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20号

    罪犯周某良,男,2001年1月25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2021年8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满释放。

    2021年10月9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刑初7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