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11号

    罪犯陈某锋,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安徽省祁门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4月14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款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苏09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款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