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45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11号
罪犯陈某锋,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安徽省祁门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4月14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款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苏09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款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