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19号

    罪犯迟某光,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26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22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迟某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涉案车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9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3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0日止)。

    罪犯迟某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涉案车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部分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迟某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