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迟某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7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19号
罪犯迟某光,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26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22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迟某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涉案车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9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3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0日止)。
罪犯迟某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涉案车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部分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迟某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