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费某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6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48号
罪犯费某波,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1年5月18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费某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责令费某波、许彬彬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费某波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涉案扣押毒品依法予以收缴。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费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判项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费某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