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48号

    罪犯费某波,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1年5月18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费某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责令费某波、许彬彬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费某波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涉案扣押毒品依法予以收缴。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费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判项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费某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