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江某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85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53号
罪犯江某顺,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江某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江某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某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