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27号

    罪犯李某健,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康复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7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9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8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