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18号

    罪犯卢某群,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5年1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某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6月12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2891.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苏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交付执行。2018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8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12日止)。

    罪犯卢某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人民币32891.5元,判决书P13载明:已预交赔偿款4万元,剩余部分7108.5元,待本案生效后由本院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某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