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荣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9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07号
罪犯马某荣,男,2001年9月8日出生,甘肃省广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9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某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马某荣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百通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马某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6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部分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