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33号

    罪犯钱某,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江苏省张家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女犯监区服刑。

    2013年6月4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张刑二初字第01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8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钱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服从安排,从事内务卫生整理、公共环境清扫等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3月、2022年11月、2023年7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