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钱某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07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30号
罪犯钱某军,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小学文化, 2020年12月8日投送至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康复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27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23刑初5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30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钱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从事内务卫生整理、公共环境清扫等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21年8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