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30号

    罪犯钱某军,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小学文化, 2020年12月8日投送至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康复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27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23刑初5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30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钱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从事内务卫生整理、公共环境清扫等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21年8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