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9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52号
罪犯王某富,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3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5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责令退出犯盗窃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6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未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