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52号

    罪犯王某富,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3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5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2031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责令退出犯盗窃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6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未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