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10号

    罪犯王,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2年8月4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9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暂扣的枪支、弹药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