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08号

    罪犯杨,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2年1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12刑初12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犯敲诈勒索(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万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