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09号

    罪犯杨某平,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5月18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杨某平、武艺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继续共同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或者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苏05刑终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某平、武艺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继续共同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或者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