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15号

    罪犯赵某,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陕西省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9年6月20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各被告人尚未退赔的诈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对参与诈骗的数额承担退赔责任。公安机关冻结的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苏10刑终26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赵某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5日止)。

    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各被告人尚未退赔的诈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对参与诈骗的数额承担退赔责任。公安机关冻结的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部分履行45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