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104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15号
罪犯赵某,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陕西省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9年6月20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各被告人尚未退赔的诈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对参与诈骗的数额承担退赔责任。公安机关冻结的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苏10刑终26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赵某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5日止)。
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各被告人尚未退赔的诈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对参与诈骗的数额承担退赔责任。公安机关冻结的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部分履行45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