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20号

    罪犯周某军,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高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7年5月31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7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苏01刑终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交付执行。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8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8日止)。

    罪犯周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