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111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20号
罪犯周某军,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高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7年5月31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7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苏01刑终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交付执行。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8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8日止)。
罪犯周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