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1133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13号
罪犯朱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22年6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等人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等人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