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67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36号
罪犯陈某辉,男,1997年5月16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6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