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96号

    罪犯陈某胜,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7年11月24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苏07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9日止)。

    罪犯陈某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万元,部分履行2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