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59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96号
罪犯陈某胜,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7年11月24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苏07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9日止)。
罪犯陈某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万元,部分履行2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