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某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7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23号
罪犯丁某乐,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8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8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某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丁某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丁某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某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