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87号

    罪犯杜某建,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浙江省德清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6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某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本案所涉应缴税款60389295.96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陆亮在其参与的60389295.9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杜某建在其参与的32012143.1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扣押在案的苏淮货6596、皖淮河货998船舶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杜某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本案所涉应缴税款60389295.96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陆亮在其参与的60389295.9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杜某建在其参与的32012143.1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扣押在案的苏淮货6596、皖淮河货998船舶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部分履行11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某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