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某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1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87号
罪犯杜某建,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浙江省德清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6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某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本案所涉应缴税款60389295.96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陆某亮在其参与的60389295.9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杜某建在其参与的32012143.1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扣押在案的苏淮货6596、皖淮河货998船舶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杜某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本案所涉应缴税款60389295.96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陆某亮在其参与的60389295.9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杜某建在其参与的32012143.1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扣押在案的苏淮货6596、皖淮河货998船舶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部分履行11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某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