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樊某举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25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24号
罪犯樊某举,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7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樊某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樊某举继续退赔被害人蔡某燕人民币18000元、徐某松人民币1778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樊某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5784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某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