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97号

罪犯高某楼,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3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苏09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