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楼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83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97号
罪犯高某楼,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3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苏09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