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17

    罪犯郭某刚,男,1988年2月2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1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刚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扣押在案的涉案证件、印章及打印机、空白证书、证书皮、印章底、手机、电脑等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分别退缴在案的被告人郭某刚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刚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八万元,已履行三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