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77号

    罪犯郭某平,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山东省肥城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9刑初18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向被告人郭某平追缴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六百元,向被告人郭某平、胡月共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本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郭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继续向郭某平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600元,向被告人郭某平、胡共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9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本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