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87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77号
罪犯郭某平,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山东省肥城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9刑初18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向被告人郭某平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六百元,向被告人郭某平、胡月共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本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继续向郭某平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600元,向被告人郭某平、胡某共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9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本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