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郝某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8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14号
罪犯郝某旺,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天津市津南区(原南郊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1刑初7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郝某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郝某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某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