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14

罪犯郝某旺,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天津市津南区(原南郊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1刑初7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郝某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郝某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郝某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