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27号

    罪犯何某,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5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何雄、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