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飞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79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19号
罪犯胡某飞,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江苏省新沂市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33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继续追缴或者责令被告人胡某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返还被害人张某。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胡某飞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苏03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退赃退赔二百五十万元,已履行一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