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19

    罪犯胡某飞,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江苏省新沂市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33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继续追缴或者责令被告人胡某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返还被害人张某。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胡某飞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苏03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退赃退赔二百五十万元,已履行一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