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90号

    罪犯黄某龙,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9年2月14日止),被告人黄某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戈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204906.08元,扣除已支付11000元,余193906.08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戈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204906.08元,扣除已支付11000元,余193906.08元。部分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