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举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92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00号
罪犯李某举,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什邡市人,文盲,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2年12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3)苏刑一终字第0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0日交付执行。2018年5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19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3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6日止)。
罪犯李某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举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