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00号

    罪犯李某举,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什邡市人,文盲,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2年12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3)苏刑一终字第0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0日交付执行。2018年5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19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3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6日止)。

    罪犯李某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1月、2022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举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