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18号

    罪犯林某,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整。依法追缴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没收被告人林某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冰壶一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2018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8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9日止)。

    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五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九百元,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