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76号

    罪犯刘某锋,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8年8月7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82刑初9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4日止)。

    罪犯刘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部分履行8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