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34号

    罪犯刘,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2年2月1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