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83号

    罪犯刘某星,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9月30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12刑初10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7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0日止)。

    罪犯刘某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