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某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98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75号
罪犯吕某峰,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3年6月17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02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某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苏中刑终字第0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16年4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16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3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558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8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7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吕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五万元,部分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某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