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75号

    罪犯吕某峰,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3年6月17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02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某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苏中刑终字第0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16年4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16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3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558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8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7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吕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五万元,部分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某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为三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