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72号

    罪犯孙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2年11月30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崇刑初字第03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84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40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20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0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7月11日止)。

    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五千元,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